河南省拍卖行业行规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拍卖业自律建设,规范我省拍卖市场,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省各拍卖企业、拍卖师、拍卖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拍卖行业行规公约》。
第二章 拍卖经营行为管理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谋求企业发展。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损害本行业的言论和实施有损本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自觉维护全行业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要同业相敬,团结协作,和谐相处;不得互相拆台、恶意诋毁、互相压价;不得以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拍卖标的或与同行争揽业务;不得以匿名信等不正当手段,恶意攻击其他企业;不得以零佣金进行拍卖,不得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者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义拍除外)。
第六条 拍卖企业要合法经营,不得把拍卖经营权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无故歇业、停业,半年内拍卖场次不得为零。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统计资料,反对谎报拍卖业绩;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竞买登记、拍卖会笔录及拍卖档案整理工作。
第九条 拍卖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拍卖活动,依法进行公告、展示、竞价等程序应规范进行。严禁拍卖人及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严禁恶意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创造条件;在拍卖活动中,严禁进行“一对一”的交易,不得未经法定拍卖程序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故意隐瞒标的瑕疵和对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 拍卖师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省拍协负责对拍卖师进行登记建档、年检注册初审、年度评优的管理,并接受省拍卖业主管部门和中拍协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他人行贿,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十五条 为展示本省拍卖行业的风采,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协会会徽,并应讲普通话。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拍卖从业人员应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为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负责督促本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遵守《河南省拍卖行业行规公约》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从业人员经过学习培训,持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数要逐步达到80%以上。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拍卖法》、《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拍卖行业行规公约》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凡违约者,省拍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任何一条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约任何一条规定,经两次规劝(情节严重者除外)不予改正者,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拍卖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并经规劝不改正者,建议中拍协注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经河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检查、管理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若有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